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時,妳可以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或者直接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處理土地所有權糾紛的程序如下:
1,談判。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爭議;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爭議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土地糾紛要找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