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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

法律分析:主要是主體、行為性質、條件和程序、交易市場的不同。出讓主體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由法律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出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行為性質不同,轉讓是他物權的設立;轉讓是他物權的轉移。轉讓條件與程序不同,轉讓條件不限。簽了轉讓合同,交了轉讓費,就可以辦證了。轉讓條件有限制,經申請、審批或完成轉讓手續並繳納稅款後,方可進行轉讓登記。交易市場不壹樣,出讓是壹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壟斷;轉讓是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壹定期限內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移;(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以作價投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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