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鳥類,觸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有嚴重犯罪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後者是針對陸生壹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法定許可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後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
3.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後者的客體是國家對壹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