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
(2)外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客體是否特定?
(1)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立法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
3.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約束:它們受法律規範約束的程度。
(1)約束行政行為:如稅務機關收稅;
(2)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發生騙稅行為的,處以騙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依職權行政行為和基於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以主動采取嗎?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稅務機關收稅;
(2)依申請行政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等行政行為。
5.單方面行政行為和雙邊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表示意願的當事方數目。
6.必要行政行為與非必要行政行為:是否應該有壹定的法律形式?
7.作為的行政行為與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是否以行為的形式表現?
8.授益性行政行為與營利性行政行為:內容是否有利於行政相對人?
(1)授予利益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
(2)損益行政行為:如稅收、行政收費等。
9.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行政權力的作用表現和行政行為的實施所形成的法律關系。
(1)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2)行政立法行為: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3)行政司法行為: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
提示:行政立法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終審行為、國家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