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是指合同的壹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存在另壹方或第三方的款項。
2.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定金形式有兩種:壹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實現而要求的定金。定金的另壹種形式是合同成立時,雙方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 * *認可的第三方(通常是公證處)交存的定金。
3.定金也具有與定金相同的實現擔保合同的功能,但不具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功能(如:合同訂立的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費用)。這些功能不適用於保證金。
4.存款保留或提取的時間和金額沒有限制。雙方可以在合同履行前和履行過程中自行約定;定金的數額可以等同於債務的數額,不像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的20%,必須在合同約定時或合同簽訂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