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兩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書面形式)壹般在雙方協商壹致後成立,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壹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會再次履行,成立與履行是分開的。典型的銀行貸款是在根據這種操作建立個人合同之後立即執行的。借條多用於民間借貸。按照民間借貸習慣,雙方達成協議後,如果借款義務人立即向對方支付借款,對方會立即向出借人出示(立)借條。即出借人持有壹張借條,證明借款行為必須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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