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1994376和文件編號1995104連續發了四個月是兩個統壹的文件,缺壹不可。
國家勞動局編號1994376明確了國家的壹貫政策,不能否認,不能改變。在這個文件以前,黨和國家的政策是壹貫的。
文件編號國家勞動廳發布的1995104號文件是對1999年12月16日第1000號文件執行情況的具體解釋。1994376由國家勞動局簽發:
壹、對職工的辭退、開除和自願辭職,應按照國家勞動廳1994376號文件的政策精神看待。
第二,在文件規定的範圍內(即依靠追溯作為計算合並工齡的依據),文件在這裏使用了“追溯”。
力”,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追溯使用,又符合被除名職工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可合並計算。
政策表明,繳費年限(重新就業時間)為被合並除名職工連續服務的起始時間。
第三,被解除公司職務的員工,在繳費期間未繳費的,其被解除前的連續工齡仍然存在,不得否認或者冒領。
消除。因為“退市”是企業與違紀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方式,而不是企業犯錯犯罪的壹種方式
黨和國家的政策壹直是重視並明確區分開除公職的處罰。
第四,被除名職工在繳費年限(重新就業時間)內未繳費的,其連續工齡仍視為繳費年限。
如果繳費年限低,建議在退休前補齊規定的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