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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競合的壹般原則

法律分析:條文競合是指壹個行為同時符合幾個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幾個條文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壹個條文,排除其他條文的適用。法律重疊時,只有壹個法益侵害事實,或者行為只侵害壹個犯罪的法益;但由於刑法規定復雜,本條規定的犯罪是其他條文規定的犯罪的壹部分(包含關系)。為了避免對同壹犯罪行為的重復評價,只能適用其中壹個法律定罪處罰。當兩個法條之間存在包含關系(特殊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時,屬於法條競合。如果兩個條文規定的犯罪處於中性關系(如強奸、詐騙),或者處於對立或矛盾關系(如盜竊、詐騙),就不可能屬於法條競合;如果兩個規定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則應認為是想象競合,而不是法律競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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