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如果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平臺直播的過程中,通過“打賞”所花的錢與他們的年齡和智力不相適應,那麽付費行為就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才能生效。法定代表人不同意、不追認的,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於未滿八周歲的兒童,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應當退還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網上“打賞”所花費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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