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晨報訊(記者邢冰音實習生)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草案)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除沒收吸煙用打火機等危害火災物品外,還可以處最高1000元罰款。”
昨天,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草案。
《草案》規定,每年65438+10月1時至5月10時、7月10時至6月10時為全市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間,區縣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防火區,並以公告形式提前向社會公布。
草案規定,在森林、林地、自然保護區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除在顯著位置設置防火警示標誌和防火隔離帶外,還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草案》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由區縣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沒收,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而且攜帶火種進入森林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如在森林中吸煙,除承擔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新聞>
上半年財政收入超過50%
安排100多億元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重慶晨報訊(記者羅強實習生邢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