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章(刑法執行)。
第18條規定,罪犯收監時,應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後返還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根據《監獄罪犯行為守則》,服刑期間應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壹)不超過警戒線和規定區域,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行事;
(二)不藏匿現金、刀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人接觸,索要、借用、交換或轉移錢物;
(四)會議期間不私自傳遞信件、現金等物品;
擴展數據
1994年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監獄法》自15年實施以來,為中國特色監獄法律體系的建立奠定了良好而堅實的基礎,確立了依法治監的理念,為我國打擊犯罪、懲罰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已經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1990 165438+10月6日,司法部令第。12《罪犯改造行為守則》同時廢止。監獄罪犯行為準則是罪犯接受改造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是評價罪犯改造表現的基本內容,是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