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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壹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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