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評價標準上,可以有政治標準、經濟標準和法律標準,但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法律評價非常重要。
2.法律評價的重點是判斷行為的合法性。無論是調制行為還是對策行為,都涉及到正當性問題,既涉及形式正當性,也涉及實質正當性。
3.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規範行為,使相關主體更好地掌握可以做、已經做、必須做、禁止做的事項和程序,從而依法作為或不作為。
主體是指參與經濟活動的人、單位或組織。
客體是指經濟活動中的東西。
內容是指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為某壹事項規定的具體內容。
經濟法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在這個調整過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受到損失。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會對橫向經濟關系產生明顯影響;采取的措施具有懲罰性、補償性、鼓勵性、禁止性和限制性,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