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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經營者以告知為由拒絕履行提供服務說明的消費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的產品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或者產品說明中標明的質量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展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覽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還可以向展覽主辦方和櫃臺出租方主張賠償。因此,大衣銷售者與商場之間的櫃臺租賃期滿後,商場作為櫃臺的出租方,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對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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