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0條
未經依法登記,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或者未經依法登記,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