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草案,明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在行使姓名權時,也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公民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被撫養人非法定撫養人而選擇被撫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四)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選擇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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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按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所以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的姓氏和名字,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都無權幹涉。換句話說,是由成年子女決定他們成年後是否改姓。
對於未成年子女,法律規定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種情況下,改姓需要父母雙方同意。
即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變更年幼子女的姓氏。如果他們不能達成協議,他們應該采用孩子以前的姓氏。夫妻任何壹方單方面改變子女的姓氏都可以被視為對另壹方的侵犯。除非其中壹方死亡或者因法定事由被法院撤銷監護,否則擅自變更的壹方應當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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