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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允許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2.允許以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

3.開展使用權抵押融資;

4.放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

5.加強土壤汙染防治;

6.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華居留期限為70年,經商期限為40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期限屆滿後,國家要收回土地的,還應當對土地所有者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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