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包括掛牌出讓、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擁有房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轉讓房產的條件是什麽?
房地產轉讓符合下列條件:
1.已按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其中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