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四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可以根據需要,將壹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授予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集團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應當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查批準,並出具《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委托書》。國家授權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作為投資機構,可以以作價投資(入股)或租賃等方式向其直屬企業、控股公司、參股企業劃撥土地,企業憑《土地使用權經營委托書》及相關文件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變更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以固定價格授權給省屬企業經營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並按本條規定執行。
《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方式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 54 38+0]44號)
第三條規定,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展授權經營或者國有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只能以授權經營或者國家出資(入股)方式劃撥土地。其中,國務院批準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