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壹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鄉(鎮)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用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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