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並嚴格保護:
(壹)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改造計劃正在實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的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壹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