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汙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土壤汙染防治及其相關活動。
本法所稱土壤汙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變化,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第三條土壤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控制、汙染責任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汙染的義務。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的土地使用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土壤汙染,並依法對其造成的土壤汙染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