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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汙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土壤汙染實行什麽制度?

法律分析:各部門合作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建設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各部門應相互配合,至少每十年組織壹次全國土壤汙染調查。同時,組織監測網絡,統壹規劃全國土壤環境監測站(點)的設置。通過土壤汙染監測系統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掌握哪裏存在土壤汙染,是什麽樣的汙染,及時掌握土壤汙染的動態變化。國家公布了土壤中重點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各級政府根據名單的具體情況,制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建立重點監管單位管理規定,從源頭上防治土壤汙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汙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土壤汙染防治及其相關活動。

本法所稱土壤汙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變化,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第三條土壤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控制、汙染責任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汙染的義務。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的土地使用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土壤汙染,並依法對其造成的土壤汙染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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