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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轉移是什麽意思?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壹種行為。租賃土地的使用者在法定規範內享有處置權,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土地。土地性質轉讓與劃撥的區別。

什麽情況下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1,私房過戶後仍用於居住;

2、出售公有住房符合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

3.同壹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地轉讓;

4、轉讓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用途、期限等條件的;

5、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應出讓;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不能或者沒有必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出讓合同提供出讓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提供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門將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還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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