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布掛牌公告,出讓人應當在掛牌起始日前至少20日發布掛牌公告,公告擬掛牌土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
2.發售上市文件,在上市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發售上市文件,並組織現場踏勘;
3.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接受競買申請並繳納競買保證金;
4、審查上市資格,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參加上市活動;
5.在上市公告書載明的時間和交易地點上市;
6、揭牌後,在掛牌公告截止時間前確定競買人,競買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交納保證金;
7.宣布交易結果;
8.簽訂出讓合同時,競買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上市轉讓有哪些程序?
1,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辦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
2、縣政府制定的掛牌土地出讓底價、起始價、加價規則和加價幅度等。,報縣土委、市土委小組審批;
3.上市20日前向社會公告。投標人資格認定後,交納投標保證金,填寫投標申請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擬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