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有風險是指在未考慮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政策或程序的情況下,會計報表中某項確定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它獨立於審計而存在,是註冊會計師無法改變自己實際水平的風險;
2.風險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未能及時防止或發現其會計報表中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與固有風險壹樣,審計師只能評估其水平,而不能影響或降低其大小;
3.檢查風險是指註冊會計師未能通過預定的審計程度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遺漏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註冊會計師唯壹可以控制和管理的風險要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及其績效的審計情況,並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和資產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的整改和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