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過程:
1.擬定土地征用計劃。征用土地計劃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其中,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區內統壹規劃開發的土地的征收,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用地需求擬定,城市建設區外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的土地征收,根據建設項目,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
2.審查和批準。法制快報提醒您,征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民政府批準;
3.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發布公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公布征地機關、批準文號、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時限。征地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