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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效力是:權利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轉讓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的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的樣式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法律客觀性: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頒發的土地證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頒發集體土地權屬證書,確定權屬。

2.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登記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發放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4.土地他項權利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批準的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

土地證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房屋產權證包括房產證和土地證,代表完整的房屋產權。領取房產證後,妳要持房產證、契稅證、原土地證到國土資源局辦理新土地證手續。二手房土地劃撥的,繳納地價3%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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