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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法律分析:為了完成工作,員工有時需要在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後做壹些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工作時間,但是這段時間所做的準備或收尾工作都是與工作直接相關的。如果在這個合理時間內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內或者因工負傷,因此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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