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四百八十壹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接受;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