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消費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如下: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根據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有:
1.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書面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或者沒有書面合同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開票日;
2.采用預繳方式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開票日;
3.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的,為應稅消費品發出並辦理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轉入自用之日。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日。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進口報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