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院壹般會判緩刑,不執行有期徒刑;
2.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試用期的條件是: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輕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性條件不得是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孕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如果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壹般會判緩刑,不執行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