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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小夥買房送師妹走後想拿回來。從法律角度來說,那家夥能回來嗎?

之前有新聞報道,壹名男子和女友分手後,想把之前送她的車還回去。法官認為汽車是基於愛情的禮物。之後兩人維持戀愛關系,合同履行完畢,女方無需還車。還有小夥子送房子給學長是什麽情況?原來小夥子和學長戀愛了,戀愛期間給了對方壹套房子。其實房子並不完全屬於他女朋友,只是加了她的名字,男方想在兩人關系破裂後去掉前女友的名字。從法律角度來說,房子還沒有交付,他女朋友也沒有還房貸。小夥子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合同辦理變更手續。

為什麽那家夥和學長分手後還想回屋?

小夥子和他的學弟產生了感情,兩人漸漸成了戀人,小夥子也漸漸認同了對方。買房後,他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朋友的名字。男生雖然通過努力得到了學姐的認可,並把她發展成了女朋友,但是戀愛期間並沒有處理好關系。因為兩個人異地見面的機會很少,但是小夥子很少和女朋友聯系,在壹起的時候甚至還動手打人。對於這樣暴力的男朋友,即使房產證上加了他的名字,女友也不為所動,她毅然決然地決定分手。男方怕未來女友和妻子產生芥蒂,希望回屋去掉前女友的名字。

妳女朋友為什麽分手?

不用還房貸,有自己的房子。我相信女生遇到這樣的男朋友,會覺得很有安全感,想和這樣的人共度壹生。但是,這個男朋友有打人的習慣。只要有壹次暴力,就會有更多次,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分手是最好的選擇。

新聞告訴年輕人,戀愛時不要涉及經濟糾紛,否則分手時會很麻煩。也教導年輕人在戀愛時要互相尊重,不能有暴力。錢和房子買不到真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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