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層面的“公司治理結構”以米勒、邁耶、施萊弗、毗濕奴和吳敬璉對其概念的解釋為代表。
就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而言,正如威廉姆森、科克倫、沃特克和布萊爾所提出的那樣,它並不局限於對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研究,而是壹套關於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
壹個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和企業的利益。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股東可能因為股權分散而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管理者)控制。這時,控制企業的內部人就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侵害股東利益的決策。
第二,協調企業內部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這包括對經理和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這壹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中各群體的利益,也可以避免高管決策失誤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這是公司的基層。
三是提高企業自身抗風險能力。隨著企業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和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股東與企業的關系、企業內部各種利益集團的關系、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企業與政府的關系都會越來越復雜,發展風險也會增加,尤其是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