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時,股東應在出資期限前提前到期,立即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未繳納出資而轉讓股份的原股東對未繳納出資的現股東的出資義務不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公司股東來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即使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公司的破產管理人仍有權向未繳納出資的股東追償出資。甚至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之前,壹旦公司破產,認繳期限也會加快。特別是對於因出資期限不明確而轉讓股份的股東是必要的。轉讓方必須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股權轉讓即股東權利義務的壹般轉讓,不再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的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受讓方為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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