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處理過程如下:
1.人民法院發現原告沒有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受理申訴的時間從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之日起計算;
2.原告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堅持起訴的,法院將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訴;
3.經審查符合起訴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決定立案或者報請院長批準。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批準或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後,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好案號,填寫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立案法院決定立案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受理或登記的日期為申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財物追討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