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當被傳喚者涉嫌刑事犯罪時,才可采取刑事拘留。壹般違法行為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問或者治安處罰。派出所根據辦案需要,按照正常的辦案程序,在異地傳喚是很正常的。想被拘留就直接上門來抓妳,不打電話。所以積極配合派出所的工作,答疑解惑,解釋清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通緝;
(三)越獄逃跑的;
(4)被追求。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