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壹)需要使用耕地的, 經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後,方可提交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辦理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手續。工人、退伍軍人、離休幹部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回原籍村鎮,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村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