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八款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和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