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訴後,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議仍然存在的,訴訟繼續進行。這種情況下,原告和被告可能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因此,第三人是否撤訴,對訴訟費用的具體影響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來確定。建議您咨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更準確的信息和建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撤訴的,可以申請減少或者免除訴訟費用。具體來說,第三人撤訴且其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訴訟權利的,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訴訟費用。但這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定,法院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訴可以免交訴訟費,需要具體案例分析,最終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繳納。申請費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