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所有權優先於債權。壹個東西賣了好幾倍,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如果買賣的標的物是動產,則出賣人已與數個買受人訂立了出售該動產的買賣合同。如果幾個買受人中有壹個人占有該動產,他將因標的物的交付而享有該動產的所有權,其所有權可以對抗(優先取得)其他買受人的債權。在不動產交易中,如果出賣人出賣若幹物,該不動產實際上已經交付給第壹個買受人但未登記,然後買受人辦理該不動產的登記、過戶手續,後壹個買受人享有的所有權可以對抗(優先於)前壹個買受人享有的債權。
第二,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用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如果壹個東西是買賣、贈與或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如果它上面有用益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無論用益物權是在債權之前還是之後成立,債權人都不能要求解除它上面的用益物權,也不能要求債權人轉移對它的占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壹百壹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