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個人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自身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江歌是出於對劉鑫安全的考慮,才同意讓劉鑫和他住在壹起,以避免陳世峰的侵擾,但劉鑫是壹個沒有良心的人。當江歌為了自己的安全挺身而出的時候,並沒有告知江歌真實的危險,讓江歌陷入了未知的危險之中,最終死在了摯友緊閉的門前。
劉鑫的關閉行為起初可以被認為是恐懼,但她清楚地知道,陳世峰是帶著報復的決心來的。在這種情況下,面對江歌的幫助,不開門甚至不鎖門,可以說是和陳世峰壹起殺了江歌,甚至劉鑫的行為危害更大,因為劉鑫不僅挑戰了法律,也挑戰了公民的良知和任性。無論從哪個層面來說,劉鑫都是絕對有罪的江歌和。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4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