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是基於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
3.已經成立清算組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人民法院應當自公告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由律師、會計等專業人員組成;
4.破產企業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
5.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確定企業資產負債率和企業財產價值,為下壹步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破產財產的清理和清算;
7.因公司破產清算召開債權人會議;
8.撤銷原破產企業登記,請求法院終止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註銷。
申請破產所需的資料如下: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書;
3、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安置計劃;
5.企業虧損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清單,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等。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如下: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宣告破產的條件;
2.企業依法終止並被整頓;
3.整改期限屆滿後,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綜上所述,公司宣告破產需要按照壹定的程序,需要法院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第壹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