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妻子長期不回家,男方可以起訴離婚。
2.男方可以單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沒有住所地但居住壹年以上的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妻子認為還有感情基礎,不同意離婚,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需要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距離不準予離婚判決生效只有半年。
4.如果法院認定雙方關系已經破裂,可以判決離婚。因為夫妻關系破裂,是離婚案件中法官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之壹。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離婚起訴書(壹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上士證、軍地幹部證等。);
4.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