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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關於“民法的名詞解釋”是:

廣義的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壹切法律規範。

包括:名為民法的法律規範,如民法通則,存在於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規範,如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未名為民法但性質上屬於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比爾·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司法解釋、地方性民事法規、國家承認的民事習慣等。

狹義的民法被稱為民法的法律規範。

數據擴展:

民法本質上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壹切民事法律規範。它不僅包括成文民法典和其他成文的民事法規,還包括判例法和習慣法。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律規範的總稱。如《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

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民商合壹”和“民商分離”兩種立法模式。在“民商合壹”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是壹體的,在民法典之外沒有獨立的商法典,商法規範是民法的特別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除了民法典之外,還有另壹部商法典,具有與民法典不同的特點。

我國基本采取“民商合壹”的立法模式,沒有專門的獨立商法典,但有壹些單獨的商法,如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保險法、海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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