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繼承期是永久的:
(1)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贈;
(二)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2.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訴訟時效;
3、自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繼承人的繼承糾紛確實處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按照訴訟時效中止處理;
4.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
5、自繼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有權提起訴訟的,自繼承之日起二十年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