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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的立案期限是什麽時候?

壹審二審的立案期限是什麽時候?

1,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二審立案時間。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的,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最後,將收到的上訴狀和答辯狀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二審上訴後多久開庭?

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法,都沒有具體的開庭時間,由審判長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

1,民事訴訟。二審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行政訴訟。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的上訴案件,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刑事訴訟。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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