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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成員

法律分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有贍養關系的親屬。

親屬職權: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根據該公民的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提起訴訟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系的,可以先提起訴訟,並在訴訟中提交補充委托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根據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提起訴訟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系的,可以先提起訴訟,並在訴訟中提交補充委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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