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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法律文書的壹般原則是

制作法律文書的總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1,基於事實。

在制作法律文書時,壹定要從客觀實際出發,絕對尊重客觀事實。事實是處理各類案件的依據。如刑事案件,犯罪事實是定性定罪量刑的依據;在民事案件中,有爭議的事實是確定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在行政案件中,事實是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基於事實,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法律文書所依據和陳述的事實必須真實、確鑿,不得篡改。

2.以法律為準繩。

除了憲法之外,制定法律文件還要遵循很多實體法和程序法,比如刑法、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總之,法律文書的制作必須依法進行。

法律文件的意義: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

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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