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租經營:房產稅=租金收入12%;印花稅=租金收入0.1%;個人所得稅=租金收入1%;土地使用稅=面積×稅額(xx元/平方米)。月租金超過起征點,需要征收:營業稅=租金收入的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營業稅10%。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不同,xx元/平方米);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壹般壹年兩次,其他規定因地而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