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當協助取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時,法院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訓誡,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輕微行為采取口頭批評、警告的措施,壹般由合議庭決定,審判長發言。負責人宣布,書記員在記錄中記錄。(2)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輕微行為,采取責令人具結悔過和責令人寫悔過書的措施,壹般由合議庭決定並宣布執行。(3)罰款,是對妨害行政訴訟的嚴重行為,責令行為人支付壹定數額現金的經濟制裁。具體數額由法院視其行為情節而定,但最高為1,000元,不得超過此上限。(4)拘留是對妨害行政訴訟的嚴重行為,在壹定期限內限制行為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具體時間由法院根據行為的具體情況確定,但其裁量幅度為L天至15天。(5)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在這些法律責任方式中,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應當分別使用;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在適用這兩種措施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程序要求。